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40號
原 告 何瀅帆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2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94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5,44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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