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225號
TPDV,101,訴,3225,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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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原 告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熊威興業公司)、
熊俊年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熊威興業公司、熊俊
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熊威興業公司、熊俊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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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