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092號
TPDV,101,訴,3092,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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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2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
陳若軍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5,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 元 ,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3,3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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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