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66號
原 告 林于盛
被 告 劉主成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曾志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