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洪英鐘
號
蔡政琴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宣
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1年8月21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
101年8月2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