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 告 李泰興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王琛博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如被 告 譚成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建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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