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建物抵押權設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68號
TPDV,101,訴,1968,2012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
原   告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林英里
      王琛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如
被   告 譚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建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