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6號
上 訴 人 吳寧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訴字第
19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77,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