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楊宜蓉
訴訟代理人 劉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佑憲、侯興武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壹佰參拾伍
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周佑憲應將坐落在新北市
○○區○○段七O七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壹萬分之捌拾玖)及門
牌號碼長安街二O二號四樓之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上
開房地之市價經參酌新北市板橋區農會鑑價後之貸款金額,核定
訴訟標的為伍佰萬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貳
佰陸拾伍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參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後,尚欠參萬玖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