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鄭耀南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紋函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告紋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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