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許施寶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山林(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66巷8號2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1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山林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