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124號
TPDV,101,繼,1124,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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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江茂霖
被繼承人 江柯阿珠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江柯阿珠(女,民國3年10月21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台北市
○○區○○路五段150巷342弄32號2樓)於民國101年6月 19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江柯阿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江柯阿珠遺產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
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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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