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085號
TPDV,101,繼,1085,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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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羅有成
羅有全
羅憶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彭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羅文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
延展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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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