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45號
TPDV,101,監宣,345,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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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周一明
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周一忠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
行。
一、法條依據及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
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
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
據,供法院斟酌,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周一忠親屬系統表、欲選任之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兩者不可同一人)、
最近親屬同意書、被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同意書、戶籍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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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