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216號
TPDV,101,監宣,216,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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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郭清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郭林保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林保全之親屬系統表(含聲請人、相對人
之父母、配偶、所有兄弟姐妹)。
二、親屬同意書。
三、被選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及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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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