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雅綺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內容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不同,請說明原因或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 冊陳報到院,並詳予說明各筆債務產生之原因、時間。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擔 任金富士營造有限公司之股東,請說明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5內之營業額及實際收入如何?並請提出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又聲請人所有該公司之股權為若干?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請提出聲請人101年1月起迄今之工作及收入證明(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聲請人受扶養 親屬及其所受扶養親屬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9、100年度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 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 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兼職、期間及薪資。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保險要保人之保單,並詳細說明繳納保 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七、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請說明 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相關證明 文件。
八、依聲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書所載,承租人係聲請人之配偶林 宥任,請說明聲請人負擔租金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納租金 之證明文件及陳報出租人之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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