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1323號
TNDV,90,補,1323,2001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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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二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肆佰玖拾元,折合銀元玖拾
  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捌拾貳元,折合新臺幣
  貳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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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