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9號
TPDV,101,家訴,9,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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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姚海行
姚益豪
姚海宏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健純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原 告 姚益聖
姚宗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海奇間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
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貳萬玖
仟貳佰壹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一、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總計價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六十
八萬六千一百四十二元,細目如下:
㈠免稅證明書所核定價額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八萬八千一百四十
二元之遺產。
㈡被繼承人對被告妻子劉玉燕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債權。
㈢珠寶箱內價值新臺幣三十萬元之珠寶。
㈣借名登記被告名下之「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七○八號
」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三百七十九萬八千元(211,000x18
=3,798,000)。
二、原告六人應繼分總計為五分之四,故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二
百五十四萬八千九百十四元(15,686,142x4/5=12,548,914
)(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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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