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79號
原 告 王慶龍
被 告 王富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