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642號
TPDV,101,家聲,642,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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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杜興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6年度管字第7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碧珠原名杜碧珠,原為聲請 人之姑姑,後杜碧珠為其祖母陳葉之兄陳水連收養,陳碧珠 於民國36年間去世時並未婚,無卑親屬,亦無兄弟姐妹,由 陳碧珠之祖母即聲請人之曾祖母劉氏娘為繼承人,劉氏娘於 41年間去世,其母杜陳葉為繼承人之一,其父杜全義於55年 間去世,杜陳葉則於61年間去世,聲請人為代位繼承人之一 ,聲請人欲瞭解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 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調閱本院86年度管字第7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資料 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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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