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1年度,6號
TPDV,101,家暫,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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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暫字第6、8號
聲請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 程瓊瑩 
代 理 人 莊喬汝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琬婷 
代 理 人 黃顯凱律師
相對人即反
請求聲請人 官俊榮 
代 理 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家
親聲字第五二號、第七一號),兩造分別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及反請求均駁回。
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親聲字第五二號、第七一號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裁定確定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官00(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兩造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共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官00之權利義務。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 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變更事件後,於本案裁定 確定前,得為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家事非訟事件暫 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參 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官0 0,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四七號判決離 婚確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官00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 雖就前揭判決內容曾有後續抗告爭執,但最終仍以前揭判決 內容確定,惟民國一百零一年暑假官00自國小畢業後,相 對人不願履行前揭法院判決內容,宣稱該判決主文第三項已 失效,聲請人除了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七日、八日外,就 一直無法探視聯絡官00,故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等規 定聲請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之前,相對人應將未成年子 女官00交付聲請人行使會面交往權利(包括每週六上午八 時至每週日下午六時會面交往,暑假期間另同住二十日)等



語。相對人則以官00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向和平國中 新生報到,前揭判決主文第三項及附表關於官00就讀國民 中學前之探視方法已失效,應駁回聲請人聲請等語置辯。三、反請求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官00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五 日向和平國中新生報到,於其就讀國民中學前,逾七年之時 間與反請求聲請人同住,快樂學習成長,極為喜愛居住台大 校園成長之生活,而官00就讀中學後,若再繼續配合先前 反請求相對人之探視方式,將造成官00無法合理運用週末 與寒暑假期間,有礙官00專心課業及新人際關係之建立, 故基於繼續性原則、現狀原則、性別原則等考量,請求於兩 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裁定確定前,官00應與 反請求聲請人同住,若法院要酌定反請求相對人與官00之 會面交往方式,能考量不同方式,不強命官00必須前往反 請求相對人處過夜、度過週末等語。另反請求聲請人於本案 中聲請應由家扶基金會對官00為專案訪談,由高淑芬教授 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以釐清官00到庭陳述與官00於台大 兒童心理科病歷內容不同之原因等語。
四、兩造未成年子女官00於本件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訊問期日 及本院一○一年度家親聲字第五二號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 使事件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期日所為證言如下: 官00於本件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訊問期日證稱:「(問: 就你所知,聲請人這幾年來有無負擔你的扶養費?)這六年 來,小學以來,幼稚園大班也是,除了六、日以外,寒暑假 會去媽媽家一陣子,寒假可能兩個禮拜、或是三個禮拜,暑 假可能一個月。我猜聲請人並沒有分擔扶養費,但我不能確 定。」、「(問:對於未來父母如何監護或探視相關問題, 有何意見?)其實我比較想跟媽媽住,其他的部分我沒有想 過。」、「(問:你過去都是跟父親住,為何現在想要跟母 親住?)因為還沒有跟母親住,就想說跟母親住一陣子看看 。」、「(問:聲請人質疑相對人在開庭之前,會教導你, 法庭如何應答,實際狀況有這樣嗎?)其實沒有。」、「( 問:如果想跟母親住,為何這段時間,不打電話給母親?) 老實說,我不喜歡打電話。」、「(問:父母互動狀況如何 ?)互動狀況,最近我爸爸很久沒有遇到我媽媽,最近一次 還好。」、「(問:你想跟母親住一段時間看看,一段時間 是多久?)可能就國中吧。」、「(問:三年嗎?)對。」 、「(問:你媽媽住在新竹,你想要去新竹?)對。」、「 (問:那為何去和平國中報到?)因為我媽媽還沒有跟我爸 爸說想要我去新竹,結果我爸爸就去和平國中報到。」、「 (問:報到不是要你本人去?)我只有去智力測驗而已。」



、「(問:七月五日報到你有去?)我只有去智力測驗那一 天,我不記得是不是七月五日。」、「(問:那天是你要去 ,還是你爸爸要你去?)我爸爸只是跟我說要做智力測驗, 我媽媽就說要好好考。」、「(問:是和平國中的智力測驗 ,你媽媽知道嗎?)應該知道。」、「(問:如果搬到新竹 ,能念什麼學校,你清楚嗎?)我媽有跟我說,如果要去新 竹唸書,附近有一個國中。」、「(問:你知不知道聲請人 這個月看不到你,很著急?)我猜的到。」、「(問:為何 不打電話?)就不想打。」、「(問:你父親有無勸你打電 話給你母親?)他有問我要不要打,我說我不太想要打。」 、「(問:聲請人希望你今天跟她回去新竹?你願意嗎?) 好啊,可以。」、「(問:回去是回去多久?整個暑假嗎? )應該是。」、「(問:你如果今天回去你父親那邊會怎麼 樣?)我不知道。」、「(問:會不會懲罰你?)應該不會 。」、「(問:你祖父明天對年,相對人說希望星期一送你 到聲請人那邊,讓你去聲請人那邊住到下次開庭,但聲請人 說今天想帶你回去?)我是應該去祖父的對年,但是我說要 到媽媽那邊去,不知道父親那邊的家人會怎麼講。我比較不 想要去面對這個狀況。」、「(問:你想要直接回去媽媽那 邊,但不論如何,還是要面對父親,那怎麼辦?)我沒有想 過這些事情。我不想要去祭拜。」、「(問:聲請人帶你去 ,可以嗎?)如果我媽媽或是我媽媽那邊的家人去,恐怕場 面更不好。」。
官00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親聲字第五二號酌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行使事件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期日證稱:「( 問:這陣子跟母親同住,狀況如何?八月十一日那天有無什 麼狀況?)八月十一日狀況還好。這段時間跟媽媽住,並沒 有不適應的地方。」、「(問:有無去瞭解新竹的光華國中 或磐石中學?跟台北和平國中比較過後,你是希望在新竹與 母親同住,就讀新竹的學校,還是在台北與父親同住,就讀 台北的學校?)我去曙光中學考試,這是新竹的學校。我有 通過,我有想要去那邊念。我有去看過這個學校。我有去瞭 解過。我想要在新竹念曙光中學,跟媽媽同住。」、「(問 :在你過去小學的學業、身體健康、你覺得兩造那邊對你幫 助比較大?)都有,其實我覺得差不多。」、「(問:升上 國中,如果遇到壞同學,或是霸凌的狀況,你認為兩造那一 方可以幫助你?)我覺得父母都會幫助我,如果在新竹念, 應該是媽媽比較能夠幫助我。」、「(問:過去,你曾經跟 相對人同住七年,你覺得自己的功課、身體健康,你是否滿 意自己的表現?你覺得相對人在功課、身體健康方面,是否



有幫忙?)自己的表現還可以。父親有幫忙。」、「(問: 兩造對你的管教,誰比較嚴格?)相對人。」、「(問:你 是否覺得相對人管教比較多,認為比較囉唆?)是比較囉唆 。我怕講會被相對人罵。」、「(問:讀完國中或是高中之 後,有無對未來的計畫?)目前沒有想法。」、「(問:有 無想要讀比較好的大學?)應該會。」、「(問:你覺得那 一間學校對你的課業的督促跟要求比較好?)我只有聽說曙 光很多人想要進去,其他我不清楚。」、「(問:你知道竹 科工程師的小孩都念那些學校?)我不知道。」、「(問: 在台北,原本你是要念和平國中,這個部分有無跟你討論? )五年級的時候,帶我去看和平跟龍門,就問我那個比較好 ,我說兩個比,好像和平比較好。因為當時我覺得龍門人太 多。」、「(問:你知道曙光國中有多少人?)我去考試, 大概六個班左右。」、「(問:你有無從銘傳小學畢業,要 去和平的朋友?)有,但是沒有很熟,我比較熟的朋友讀龍 門,或是其他學校。」、「(問:你現在是討厭讀和平國中 嗎?)我去新竹讀,不是學校的問題,我就是想要去新竹跟 媽媽住。」、「(問:相對人跟官00同住,為何突然想要 跟聲請人同住?相對人有給你壓力嗎?)有時候學校作業, 比如說同一題錯了兩、三次,相對人就會很生氣,大部分都 跟功課有關。」、「(問:你讀書是感覺成就感還是挫折感 ?)應該是成就感。相對人會認為我不專心,才會同一樣的 問題錯兩、三次,可是我不會覺得我不專心。」、「(問: 你原本要就讀和平國中,當庭你希望改到新竹,為何會突然 有這樣的改變?)我覺得相對人管的很嚴,我有點討厭。」 、「(問:八月十日到現在已經兩個多禮拜,聲請人有無叫 你打電話給相對人?)這段時間都沒有。我也沒有打電話給 相對人。」、「(問:你現在要去新竹讀這個國中,離聲請 人的住處多久?)聲請人說要開車帶我上學,應該五到十分 鐘就會到。」、「(問:中餐及晚餐如何解決?)中餐在學 校吃,晚餐回家吃或是跟媽媽到外面吃。」、「(問:過去 這兩個多禮拜,晚餐的狀況?)有時候在家裡,有時候在外 面。」、「(問:如果聲請人臨時有事,那你如何放學回家 ?)媽媽應該會請他的好朋友。放學我知道有校車,但會比 較晚一點,但上學我不知道。我媽媽說要帶我上學。反正沒 有很遠。」、「(問:你媽媽從來不罵你嗎?)我覺得我媽 媽用講的應該會比我爸爸用罵的有效。」、「(問:你功課 做錯,你媽媽如何跟你講?)就告訴我那裡錯了。」、「( 問:你已經兩、三個禮拜沒有跟相對人見面或是聯絡,你是 否知道相對人會想你?)我知道。」、「(問:你有無開完



庭要跟相對人回去住幾天?)不要,因為我要考試。」、「 (問:對於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你認為要如何探視 ?)我覺得我想要去找他,就打電話叫他來接我。」、「( 問:但你過去的行為模式,你從來不打電話?)那我慢慢養 成習慣。」、「(問:你準備去念的學校,週六、週日有無 活動?)國一沒有,國二好像週六要上半天的課,我不知道 是每週還是隔週。國三我猜跟國二一樣。」、「(問:對國 三以後的想法?)看情形,我沒有想這麼遠。」、「(問: 媽媽會管教你嗎?)會糾正我,但是不會管教我,比如說叫 我把棉被折好。」、「(問:相對人用怎麼樣的文字罵你? )偶而會罵髒話,比如說兩個字的。」、「(問:在新竹跟 媽媽住,未來你希望每個禮拜跟相對人探視嗎?)國中一定 比較忙,不可能有這種時間。」。
五、經審酌兩造陳述與證據、兩造未成年子女官00到庭所為之 前揭證述,以及兩造開庭協商等情況,本院認為:本件聲 請人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具狀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 權行使,其後因探視官00不順利,而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 五條等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暫時處分,以求 解決暑假期間探視官00不順利之問題,然於本院一百零一 年八月十日訊問期日,兩造達成「官00庭後由聲請人帶回 ,聲請人配合明日早上六點鐘送官00到相對人嘉義住所, 聲請人於明日晚上六點至相對人嘉義住所接回官00,官0 0與聲請人同住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開庭日,聲請人 偕同官00到庭」之共識,有當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 而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親聲字第五二號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 行使事件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期日,兩造均表達有 照前揭共識履行,本件聲請人主張今年暑假探視不順利之問 題顯已獲得解決,此部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已無必要, 應予駁回;但另一方面,兩造未成年子女官00到庭明確 表達希望至新竹與聲請人同住三年,並就讀新竹曙光中學, 其後則尚無想法,雖相對人複代理人指稱此乃官00叛逆期 不服相對人管教之反彈,但相對人與官00多年同住,何以 官00不惜放棄原本熟悉之生活環境與方式而為反彈,足證 相對人之管教方式,恐對官00之自尊心有所傷害(官00 亦提及我覺得我媽媽用講的應該會比我爸爸用罵的有效), 基於官00已年滿十二歲,其意願應受高度尊重,而聲請人 尊重官00意願,為官00安排新竹曙光中學就讀,相對人 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訊問期日亦當庭自承該校風評不 錯,顯見聲請人有努力善盡責任為官00做適當的就學安排 ,本院認為就暫時狀態而論,應依職權為主文第二項及附表



所示之暫時處分,以利官00於新竹設籍與就學,並考量相 對人曾長期扶養照顧官00之事實,應有合理探視期間維持 親情,故亦酌定相對人得依如附表所示探視方法,與官00 會面交往,以維護官00之最佳利益;反請求聲請人雖主 張基於繼續性原則、現狀原則、性別原則等考量,請求於兩 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裁定確定前,官00應與 反請求聲請人同住,若法院要酌定反請求相對人與官00之 會面交往方式,能考量不同方式,不強命官00必須前往反 請求相對人處過夜、度過週末等語,然其主張與官00兩度 到庭明示之意願不符,基於官00年滿十二歲,已有相當判 斷能力,其意願應高度尊重,故反請求聲請人所為前揭暫時 處分之反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反請求聲請人於本 案中聲請應由家扶基金會對官00為專案訪談,由高淑芬教 授提出書面評估報告,以釐清官00到庭陳述與官00於台 大兒童心理科病歷內容不同之原因,本院認為此部分相關調 查需有相當時日,仍應留待本案調查,不影響前揭本院依職 權所為暫時處分之認定,特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表:
於本院一○一年度家親聲字第五二號、第七一號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裁定確定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官00與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同住就學,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決定官00之設籍地址與就讀學校,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與官00會面之時間暨方式如次:
一、時間:
(一)每月第二、四週星期六上午八時起,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 人得前往官00所在之處所接回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官0 0同住,再於翌日下午六時,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至 官00所在之處所,將未成年人官00接回。
(二)若遇農曆春節,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得於除夕上午十時 前往官00所在之處所接回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官00同 住至初二上午十時,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至官00所 在之處所,將未成年人官00接回。




(三)若遇寒暑假,除上開(一)、(二)所示之時間外,寒假 期間,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得接回官00同宿七日;暑 假期間,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得接回官00同宿二十日 。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法:
(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或同宿 。
(三)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之家人得陪同會面。(四)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及子女官00地址或聯絡方式如有 變更,應隨時通知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或其家人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須 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 遭遇事故,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或其家人應為必要之醫 療措施。
(四)未成年人官00之健康保險IC卡及健康手冊必須由負責照 顧之一方保管,他方應於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同時交付上 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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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