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1205號
TNDV,90,補,1205,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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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才即正豐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柒佰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柒仟
   伍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貳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捌
   拾叁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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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