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810號
聲 請 人 王祖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游淑慧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請提出相對人晶能開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游淑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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