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1130號
TNDV,90,聲,1130,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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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參佰參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繳納郵費三百四十元,其中已退還一百零二元,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
書所載之七千三百三十八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附表:(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三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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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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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六千九百九十八元 │         │
├─────────────┼─────────────┼──────────┤
│原審郵票費用       │二百三十八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七千三百三十八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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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