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0年度,782號
TNDV,90,繼,782,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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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七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父黃圖,母黃徐鬃,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佳里鎮鎮○
里○○街一三一號)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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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