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85號
聲 請 人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新臺幣2,000元。
四、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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