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674號
TNDM,90,訴,674,2001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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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被   告 丁○○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丁○○乙○○丙○○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戊○○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丁○○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乙○○丙○○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通緝中,另行審結)係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 企業顧問社」(前身為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昌公司》),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初該公司改組為新泰企業顧問社)之負責人,並聘僱加拿大籍 之香港人鄧家雄擔任該社之現場經理,聘僱丁○○為該社之總務,乙○○、丙○ ○、李春花(另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為該社之員工,乙○○、丙○ ○均負責教育訓練等業務,李春花負責門禁及總機事務,而甲○○等六人均明知 該顧問社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投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 資訊軟體服務業。四、資料處理服務業。並不包括仲介及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 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且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貸管理 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渠等六人竟共同基於概括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份起,未經許可,擅自以「新泰企業顧 問社」名義經營仲介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顧問事業等業務。其方式是先以「新 泰企業顧問社」名義招募文書兼職人員,於錄取新進人員後,再由鄧家雄、丙○ ○等人對新進人員周盈妙等人施予外匯買賣之操作、分析等訓練,並提供與「新 泰企業顧問社」合作之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力富公司)海外客 戶買賣外匯之資料教導新進人員計算盈虧,藉機吸收成為客戶,而由「新泰企業 顧問社」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招攬客戶周盈妙、賴秋萍、張雅惠等人先匯入開戶保證金美金一萬元不等至力 富公司提供設於澳門指定銀行之帳號供客戶匯款,完成開戶手續後即可進行外匯 保證金之交易,其交易商品為日幣等貨幣,下單買賣保證金為每口美金一千元, 每次最低交易口數為一口,客戶欲下單買賣時可透過「新泰企業顧問社」所提供 之免費專線電話下單至力富公司,而力富公司則每日將當日成交情形依個別客戶 製作日結表,傳真予「新泰企業顧問社」,客戶看表後即知盈虧,而「新泰企業



顧問社」則從中抽取客戶每口八十美元做為佣金,並提供金融資訊報價、場地、 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單交易。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為臺南縣調查站依法搜索查獲,並在設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 四的「新泰企業顧問社」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鄧家雄丁○○乙○○丙○○均矢口否認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 被告戊○○辯稱:伊在「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人事方面的職務,工作內容有招 募員工、聽電話、印刷等,是屬於「行政助理」的工作,「新泰企業顧問社」的 業務是文書方面的計算工作,計算海外方面客戶買賣外幣的結算,這些客戶都是 澳門力富公司的客戶,因為在臺灣成本較低,所以才請「新泰企業顧問社」幫忙 計算,每計算完一張買賣外幣的單據,可獲得六百元的佣金,「新泰企業顧問社 」並未有現場外匯買賣及開發客戶的業務,伊沒有邀招攬之員工投資外幣,如果 有這也是其等下班後自願的云云;被告丁○○辯稱:伊只是該企業社的庶務人員 ,平常辦理初一、十五拜拜、燈管維修、掃地等打雜工作,沒有從事外幣買賣顧 問業務云云;被告乙○○辯稱:伊只是「新泰企業顧問社」的員工,伊僅為海外 客戶計算盈虧及抄寫、登記而已,伊在該企業社工作五、六個月,每個月薪水兩 萬元云云;被告丙○○辯稱:伊在「新泰企業顧問社」工作了八個月,每月二萬 元,只是在登記、計算資料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周盈妙於臺 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家庭狀況?)我曾任台南市黃金海岸KT V會計,約八十六年底進入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八十八 年十二月初公司改組,將公司更名為新泰企業顧問社,我仍留任,直到八十八 年十二月底即離職,純粹作新泰企業社客戶,但新泰企業社幫我申請之健保卡 及健保給付,在八十九年三月間始辦理停保,目前除仍下單買賣日幣外匯外, 並兼作美樂家茶樹精油直銷業務,未婚。(前述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及其實際營 業項目為何?)怡昌公司之負責人為張姓男子(名字相關資料不清楚)我們均 稱渠為張經理,很少到公司,公司一切現場業務均由總務丁○○負責,八十八 年十二月初不知何故公司改組為新泰企業社,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現場仍由 丁○○負責,員工也均相同,前後二家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 匯保證金交易生意,只是怡昌公司從事外匯買賣有英磅、馬克、日圓,而新泰 企業社則只限制客戶作美匯日幣。(前述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該企 業社負責人很少到公司,現場業務行政均由丁○○負責,另有一名香港地區僑 民在現場指導下單買賣作業,門禁管制兼總機小姐乙名,其餘均是從報紙廣告 所招攬來之員工,主要是負責學習下單、買賣美匯日圓及盈虧核算,嗣業務熟 悉後又帶領新進人員教他們學會買賣作業及核算。我及賴秋萍、張雅惠均是因 招攬而成為公司員工,進而成為客戶,三人均同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離職, 純粹成為客戶下單買賣美匯日圓迄今。(新泰企業社從事美匯日幣《圓》外匯 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業社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招欖新進員工名義招攬 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



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開戶,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 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 以口為單位,每口(手)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公司從中 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新泰企業社並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 ,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 就必須補足一定數額。(你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何確定?)新泰企 業社設有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連絡之電話專線,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 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社,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 保,但該日結單丁○○只保留二天就予以銷毀,其緣由我並不知道。(新泰企 業社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我不知 道。(前述你所下單買賣之日幣是否可以取回日幣?)不可能,因我所買只是 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期貨買賣之一種 。(《提示:丁○○所製作二000年八月薪資明細表》你既稱自八十八年十 二月底已離職,何以該表上尚有本薪二萬元(新台幣)及全勤三千元?)因我 下單以美元買賣日幣,每口公司均會退佣新台幣五百元,我每個月至少均交易 《指平倉完成買賣》三十口以上,所以丁○○所寫應是我八月份之退佣金額, 丁○○均會直接匯入我在中國信託西台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 0內。(除了前述人員外,你還知道新泰企業社有那些員工、客戶?)因我成 為客戶後為節省國際電話費,所以經常會到新泰企業社看盤並下單買賣,據我 所知公司員工尚有綽號麥克《蓄留小鬍子,本名不知道,是香港來指導買賣作 業的》,乙○○《也是怡昌公司員工一直為新泰企業社員工迄今》、丙○○《 也是怡昌遺留迄今員工》、李春花《總機及門禁管制》。(本站八十九年八月 二十九日赴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社營業處所依法 搜索後,該企業社是否仍繼續營運?)是的,貴站搜索後該企業社仍由丁○○李春花等人在場繼續營運迄今,前二天我還曾親至該企業社下單買賣外匯期 貨。(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調查筆錄);證人 周盈妙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稱:「為何與新泰公司做外匯保證金?)八十九年 四月怡昌公司在時我任員工,新泰成立後我再離去。(公司何人負責?)丁○ ○。(交易種類及性質?)日元,我投資三萬美金,投資五口,手續費八十元 美金,例外匯保證金交易。(盈虧如何?)虧了不少。(如盤中存款金額不足 如何處理?)力富的人會來電叫我補足。(新泰介紹買賣外匯提供其他資訊, 可看新聞、看盤及用公司電話下單。)有留結帳單?)公司有提供,但我未拿 。」(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 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梁秀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 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係擔任何職務?負責業務為何?)「新泰企業顧問 社」係專門代客下單買賣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但我才來上班第五天 ,目前仍屬於學習階段,不能與客戶接洽聯繫,公司員工稱我為「抄寫員」, 負責之工作則是依照「核數員」丁○○小姐指示,而填寫登載客戶買、賣外國 貨幣有關商品名稱、客戶編號、日期、數量、價位、手續費盈淨利情形,及總 結存等資料,填記在公司所製作之表格內。(前述客戶給予貴公司之手續費如



何計算?)公司訂有手續費公式為每一數量《每口為一千元美金》抽取美金八 十元。(貴公司對於客戶有無約定繳交保證金?金額若干?)客戶要下單買賣 外國貨幣,必須先與公司簽約,且必須先繳交保證金原則上為三萬美金,但為 拉攬客戶視客戶財力一萬或二萬美金也可以,該些保證金依公司指示將錢匯到 在澳門《或香港》指定銀行之帳戶內開戶。(你在公司上班每月薪資若干?本 身有無下單參與外國貨幣買賣?)我至公司上班擔任「抄寫員」每天只上班約 二個小時半《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每個月待遇為新台幣八千元,我剛 來上班才五天,公司員工一直鼓勵我自己也下單買賣外國貨幣,所以我於今《 二十九》日上午至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準備匯出新台幣十五萬元《公司同意 我交一萬元美金保證金,先匯台幣二十五萬元》至前述在澳門之指定銀行帳戶 內。另外我知道本來也是「抄寫員」之同事《本名我不清楚,我都叫她『阿妹 』》,現在也成為公司客戶,每天在公司上班只是看盤而為自己下單買賣外國 貨幣。(公司目前營業情形如何?每月可抽取多少手續費?有多少客戶?)我 均不清楚。(貴公司所從事買賣之外國貨幣有那些?)我只知道有美匯日圓一 種。(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梁秀珍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匯十五萬做何事?)做為日元外匯買 賣,下單是打電話去,公司有提供資料給我看。」(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梁秀珍於本院審理時復具結證稱 :「(你何時進到新泰企業社?)只進去四天,工作期間一直叫我投資,我總 共領了壹仟多元,我們都關在一間祕密的辦公室,都是他們進來告訴我們,我 們不可以隨便進出,他們會跟我講其他同事已賺多少錢,要我們去投資,第五 天我有要投資,我去跟朋友借錢,要匯到世華銀行,但在樓下就遇到調查局的 人到公司,調查局人員剛好破獲公司的非法行為,我請他們幫我攔截這筆錢。 (如何投資外幣?)投資者要先把錢匯到澳門公司指定的銀行,然後以電話與 澳門公司聯絡購買外幣種類、金額、時間,並將匯款單等文件傳真該公司,澳 門公司會把文件傳回公司,辦公室內有各種外幣的匯率波動,有個叫溫蒂的女 同事時常向我炫耀她下單後賺多少錢,要我跟著也投資,我不知道溫蒂叫什麼 名字。」(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 下單買賣外幣之賴秋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 調查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依法在台南縣永康市○ ○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執行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是的。 (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目前未婚與父母同住,於去《八十八》年四月間 在新泰企業社的前身怡昌顧問公司應徵擔任全職的資料抄寫員,負責每日抄寫 日幣、英磅、瑞士法郎及歐元的匯率變動資料,並幫海外客戶計算投資外幣買 賣的盈虧,後於去年十二月間離職,目前無業中。(本站人員依法在新泰企業 社執行搜索時,你為何在現場?)我在今《八十九》年二月間成為新泰企業社 的客戶,每天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從事日幣買賣,故貴站人員前來搜索 時我剛好在場。(你在新泰企業社開戶成為日幣買賣客戶之情形為何?)我依 在怡昌顧問公司的工作經驗,認為投資外幣買賣有利可圖,乃在今《八十九》 年二月間前往新泰企業社辦理外幣買賣開戶手續,當時該企業社人員就拿澳門



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的開戶資料讓我填寫,接著將澳門匯業銀行的帳號給我, 要我自行到該企業社樓下的中國信脫商業銀行將欲投資的三萬美金《台幣為九 十六萬元》匯款到澳門的匯業銀行,然後再將匯款單拿到該企業社傳真給澳門 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始完成開戶手續。(新泰企業社目前經營外幣買賣之幣 別為何?交易買賣情形為何?)新泰企業社目前只從事日幣的交易買賣,客戶 若欲下單買賣外幣,必須以一千美金為一口,透過該企業社的電話直接向力富 國際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力富公司》下單買賣,該企業社約定客戶可以擴張十 倍信用額度,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二萬美金為例,即可以買二十萬美金 的日幣,最後,可當日平倉或留倉,完成買賣日平倉時,則依日幣當日匯率變 動漲跌來結算盈虧,留倉時若保證金不足,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該企業社約 定客戶每次買賣必須五口以上,每口抽取八十元美金的手續費。(你從開戶迄 今,買賣交易金額為何?)我平均每日買賣五至十口,也就是交易金額在美金 五千至一萬元不等,從二月迄今其買賣金額約達七十餘萬美金,但係擴張信用 額度循環使用,累積至目前為止,扣除手續費,約虧損一萬八千美元左右。( 你在新泰企業社從事日幣買賣,該企業社有無給你任何憑據?)我若有下單買 賣,新泰企業社均會在隔日交給我一張力富公司的外幣買賣日結單做為買賣依 據,但這些日結單我在看過後就丟掉了,新泰企業社每日也會收到力富公司傳 來所有客戶的日結單,但在該相關資料提供客戶後,均將留存資料以碎紙機銷 毀。」(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賴秋萍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稱:「(為何與新泰企業社來往?)我先前 應徵,之前為怡昌公司員工,由於公司經營不善才由新泰接手,八十九年二月 入公司做外匯買賣,先做三萬美金存入香港匯票銀行,再向澳門力富公司從事 買賣。(投資標的為何?最低口繳多少?)一口美金一千元,最少五口,做日 元外匯保證金操作。(如何與公司對帳?)公司從未對帳單。(如何下單?) 平常可在公司內打電話下單或自己打電話下單。(公司有提供服務?)可看盤 、看新聞。(如何知道盈虧?)有計算公式。(公司如何抽傭?)傭金一口五 百元,手續費八十元美金。(你盈虧如何?)賠一萬多元。」(見卷附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 社」職員郭美秀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依法執行搜索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時,你為何 在現場?)我是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所以我在現場。(你在新泰所負責的工 作內容為何?)我只負責觀看電視螢幕上所顯示的各項數據接受客戶電話詢問 。(電視螢幕有那些數據?客戶詢問內容為何?)有日本、美國、香港、歐洲 等國當日股市指數及各種貨幣間的匯率,一般客戶打電話都會詢問當天各地指 數之漲跌及匯率變化。(你是否接受客戶下單買賣期貨?)我是接受詢價、不 辦理下單買賣業務。(新泰負責人是何人?)真正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但我 上班期間都是香港人「麥可」在現場負責。(新泰是從事何項業務?)從事股 票及外匯有關業務,但真正內情我不清楚。」(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 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郭美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何時到新泰企業社工作?)我是去年進去的,工作不到一個月,我只是讓他



們僱傭而已,我根本沒有領到薪水,公司就被查獲了,公司被查獲後仍繼續再 營業,九月多公司就關門了,我也不知道為何關閉,公司有要我們投資,從三 萬美金開始計算投資額,據我所知三萬美均是代表三百口。(從是何種工作? )我接聽電話,外面的客戶會打電話近來問匯率多少,公司裡面的電視隨時都 有各種貨幣的匯率,我看電視螢幕上的匯率再告訴客戶,我沒有接受下單,由 客戶自己直接打電話到澳門下單,由澳門把客戶下單的文件傳真回新泰企業社 ,然後再由公司內的人員依照下單的資料計算客戶的盈虧,須等三百口都作完 才能結算盈虧,客戶才可以拿到錢。(是何人應徵的?)我看報紙去應徵的, 至於對我應徵者是誰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是誰在負責的?)麥可。(甲○○ 在公司做什麼?)我沒有在公司看過。」(見本院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曾裕婷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在永康 市○○路四二五號十四F之四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時所負責的業務為何?) 我係從報紙分類廣告應徵而至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工作性質係根據一位男 子《姓名我不知道》吩咐而填註買(BUY)、賣(SELL)兩聯單內之客戶編號 及成交價格,日期則是打卡方式,其餘則沒有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十時至下 午五時,應徵時言明月薪新台幣二萬三千元,但因我只上班十多天,所以只有 領到六千多元,直接匯到我在台灣企銀的帳戶。(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 ,是否知道公司負責人為誰?)我不知道負責人是何人,在上班時若有問題大 都是找麥可《華僑,真實姓名我亦不知道》。(新泰企業顧問公司的營業項目 及客戶為何?)由於上班不久,所以並不很清楚公司營業項目,只猜測是期貨 買賣,至於客戶是誰,因係公司人員以客戶編號號碼告知我填註,所以我並不 清楚客戶為何人,我在上班的期間因是一個人一間隔離獨立的房間,所以並不 太認識公司其他員工或客戶。(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時填註買賣單的詳 情?)公司吩咐客戶的成交價格,我即依據公司的計算公式,先扣手續費美金 八十元,然後以客戶買賣日幣匯市漲跌市場匯率核算盈虧並登載於客戶別之帳 卡上,再繳回公司,而新泰企業顧問公司是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設於澳門》 為開戶下單對象,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二萬元,其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度操 作日幣外匯,再以留倉或平倉結算盈虧。」(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 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曾裕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何時在新泰企業社工作?)去年五、六月只工作一個禮拜,我只領到一千 多元薪水而已,只有早上兩、三個小時,我在裡面負責的工作是以一張單子叫 我打時間進去,單子上面有一公式、金額、時間,我就以此公式用計算機計算 出所得金額,金額是以美金計算,我會算五、六筆,就會有人收回去,我認為 這應該是在買賣外匯。我因為懷孕所以沒有繼續再工作。(是誰僱傭你的?) 我不知道名字只知道是一個女性。(是誰在負責?)我們有問題就叫『麥可』 的男子處理,該人留有鬍子。另外還有一個較年輕的香港人叫我們打時間,以 該時間作為基準去計算匯率、差額,我們計算好後就有人收走。」(見本院九 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黃素虹於臺南縣調 查站證稱:「(你是如何到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我是於這個月初看報上徵 才廣告前來應徵上班。(新泰企業顧問社是從事何業?係何人負責?)新泰企



業顧問社是做何生意我還不清楚,我來應徵時是由一位香港人「麥可」、本名 「戊○○」負責,也由他錄取我。(你上班時負責何項業務?)我所做工作只 負責戊○○交給我一些買賣數據,依據原有公式如:①手續費八0USD×數② 美元盈利:00000000÷賣出價M+00000000÷買入價〔M-〕〔 Mrcx2〕再×數量③美元淨利:美元盈利減手續費④總結存:本金加美元淨利 做計算。」(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 錄);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馬榕青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 、現職及家庭狀況?)我曾在輔大安親班擔任老師,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看報紙打電話並來面試,在「麥可」《外文名字,真實姓名戊○○》面試後通 知我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來上班,我未婚與父母同住。(你在新泰企 業社擔任何職務?工作職掌?)我依報紙登載來應徵事務員,當時「麥可」告 訴我每個薪水新台幣《下同》一萬三千元,而我從事的工作依公司指示核算外 幣買賣紀錄,並登載於「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請你詳述 在新泰企業社工作核算客戶外幣買賣之詳情?)我每天到公司上班後,公司就 給我一份資料夾,夾背上的號碼就是客戶代號《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 交易明細表左上角之戶口號碼相同》,資料夾內有一份該客戶前一日之交收紀 錄表,我再以換算公式表,依交收紀錄表上逐筆核算買賣價格,再將該買賣后 的美元盈利減去手續費《每一單位,即交易數量,為八十元》,列為美元純利 ,該美元純利再加上交易明細表右上角的U.S.數字《該數字為該客戶上次結存 的金額》,即是該客戶該筆買賣后的總結存,至於備註欄上的數據係依照換算 公式表5的公式核算,至於其代表用意為何我不清楚。(附件所有的「交收紀 錄表」、「換算公式表」及「客戶交易明細表」是否即是你前述核算客戶外幣 買賣的資料?)是的。(換算公式表中2美元盈利公式中M+、M-及Mrcx2是代 表何意義?)答:M+、M-及Mrcx2是計算機上的按鍵,亦就是公司教導我們依 公式在計算機上按該鍵進行核算,其中Mrcx2是該鍵按兩次。(你是否曾填寫 買賣交易單?)我依公式換算客戶交易後,就有核數員(每次不同人,亦不知 其姓名)來檢查客戶交易明細表,隨後就以口頭指導我填寫買賣交易單,並將 第一聯送交交盤房,而第二聯夾存在資料夾內,於下班前《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由公司人員將資料夾收回。(你在新泰企業社上班,其負責人為何?)新泰 企業社內我只認識「麥可」《留小鬍子,有香港人的口音》,不知道負責人是 誰。」(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李春花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前至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你 剛好在現場所為何事?)我係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 社總機小姐,貴站前來搜索時,我在公司內上班。(經歷、現職、家庭狀況? )我曾任鞋店門市店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應徵新泰企業顧問社後擔任總機 工作,我已婚,配偶王銘豐共育有一女。(你於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總機小姐 工作內容為何?)我的工作是接聽電話及門禁管制;接聽電話包括有民眾應徵 詢問、客戶找我們員工電話之轉接等,門禁管制則是因公司大門裝有電鎖,門 一關立即上鎖,所以有客人前來,總機小姐在大門內櫃台立即看到,必須趨前



開門,另若有親自到場應徵者,總機小姐必須通知我們同事一位香港人「麥可 」,本名叫「戊○○」前來處理。(你擔任總機小姐工作,薪水為何?)月薪 約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由公司直接匯入我帳戶內。(新泰企業顧問社 是從事何業?負責人為何?)是有經營外匯買賣,但我只是總機,詳情並不清 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甲○○,但渠很少來上班,大都由前述之「麥可」處 理大小事情。(你有否接受客戶下單買賣外匯,有否自行在新泰社內開戶買賣 外匯?)我只擔任總機工作,並未處理接受客戶下單買賣外匯,自己亦未開戶 投資外匯買賣。」(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調查筆錄)。參以被告戊○○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及家庭狀 況?)我曾在加拿大及香港從事建材買賣生意,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間 持旅遊簽證來台,曾在台北擔任英文補習班老師,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朋友介 紹到台南縣永康市新泰企業顧問社《下簡稱新泰企業》任職迄今,目前未婚。 (本站人員依法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持搜索票至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 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營業處所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我自始至終均在場 。(新泰企業實際營業項目為何?負責人?你負責工作項目為何?)新泰企業 是從事美匯日幣之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甲○○, 我也是受僱於甲○○,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因甲○○一個月只來 公司一、二次,所以公司之現場業務則大部分由我負責處理,我除負責公司之 行政業務外,另負責指導教授新進員工或客戶操作買賣美匯日幣程序及公司相 關規定。(新泰企業公司之組織架構為何?)公司負責人甲○○係每天以電話 操控公司之營運,現場業務行政則由我負責,丁○○則負責公司事務總務及新 進人員之培訓工作,李春花則負責公司總機及門禁管制工作,近日又接下原丁 ○○負責招攬新進員工、客戶之報紙廣告業務,其餘新進員工都剛來公司不到 一個月,而這些新進人員公司大批招攬目的是要讓他們成為客戶。(新泰企業 從事美匯日幣《元》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業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 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 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開戶(受 款銀行BANCO DELTA ASIA S.A.R.L受款人姓名MIGHT FORTUN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D. MACAU受款人帳號000000000000),公司並授 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 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件》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 口,公司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領保證 金,新泰企業並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 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客戶必須馬 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新泰企業公司規定新客戶開戶保證金 美金三萬元,你們是否都確實執行。)因美金三萬元保證金相當於台幣九十餘 萬元,所以很多客戶無力支付,為拉生意我們會請客戶直接與力富公司連絡《 電話000000000000》,將保證金降為二萬美金或一萬美金。(客 戶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何確認?)新泰企業設有與力富公司連絡之 電話專線,且全程錄音,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



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保,但甲○○交代我要求 員工必須於隔日將所有交易資料用碎紙機銷毀,以防查緝。(前述新泰企業所 招攬之客戶有那些?)客戶大部分均使用代號,且偶爾才到新泰企業營業處下 單買賣美匯日幣,所以我大多不認識,只記得客戶有賴秋萍、丙○○、郭美秀 、張雅惠《目前生產期間,有二個月未到公司下單》等公司以前員工。(新泰 企業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不是, 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㈠投資顧問業㈡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㈢資訊軟體服務 業㈣資料處理服務業,並非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從事非法貨幣匯 率槓桿期貨交易之營業額為何?)該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均 以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為業,平均每日交易《指平倉完成買賣,留倉未完成交 易口數不計算在內》約二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 若擴張信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 ,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台幣一千餘萬元。營業額也有新台幣一 億三千餘萬元。(前述客戶所下單購買之外幣是否可以取回外幣?)不可能, 因客戶所買只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 期貨買賣之一種。(《提示:新泰企業扣押物編號01計五冊》其內容意義為何 ?)《經檢視后作答,下同》OH係新泰企業以招攬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之登報廣 告資料,01-2係應徵人員履歷表,01-3、01-4為公司自成立以來真正員工之健 保資料,01-5 為招攬員工客戶之看盤座位表。(《提示:扣押物02營運資料 計拾冊》意義內容?)這些扣押物係新泰企業操作美匯日幣期貨指數及新進員 工相關作業規定之資料。(《提示:扣押物03、04、05、06RU41G67U 2計拾壹冊》意義內容?)03為前述外幣期貨買賣合約書,04為客戶開戶通知 書,05-1為客戶保證金之匯出匯款申請書,05-2則是客戶買賣外幣期貨之退佣 紀錄,公司規定每口八十美金均有新台幣五百元之退佣,每月核算由丁○○匯 給客戶。06為客戶操作外幣期貨盈餘之提領單。(《提示:扣押物07、08計陸 冊》意義內容?)07為日幣外匯之買單,08為日幣外匯之賣單。(《提示:編 號09參冊》意義內容?)09-1即係前述力富公司每日傳真給新泰企業前一日交 易紀錄之日結單,09-2也是力富公司每日傳真來之交收紀錄表,09-3則是前述 我們每次隔日以碎紙機絞碎之相關交易資料。(《提示:編號10拾伍冊,11肆 冊》內容意義?)10為新泰企業客戶信用戶口結存表,主要是在核算控制客戶 買賣外匯期貨盈虧所剩餘之保證金,其客戶均以戶口號碼代替,右上角之金額 則為開戶時之保證金金額。11為基金紅利同意書。(《提示:編號12、13》意 義內容?)12-1 為新泰企業之存摺,主要用於公司薪資之撥入及轉出,由丁 ○○保管、12-2為丁○○存摺影本,13為員工之印章,亦由丁○○保管。(甲 ○○目前人在何處?)甲○○約五十餘歲,戴眼鏡,約一百六十五公分,稍胖 略有凸頭,他向我表示目前人在台北,每次都是他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我並 無法連絡到他。(新泰企業與力富公司之關係為何?)力富公司是澳門的公司 在台灣也是未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則是獨立盈虧之公司,其幕後老 闆應該是甲○○,惟新泰企業如何以力富公司為外匯期貨下單對象,且將保證 金直接匯至澳門,其利益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但新泰企業在台招攬不特定對象



從事美匯日幣期貨買賣,並許以十倍擴張信用交易並結算買賣差價作為盈虧系 屬事實。(你有無補充意見?)我確係受僱於甲○○,從事負責新泰企業買賣 外匯期貨業務,但我真的不知道在台灣未經核可從事期貨交易是違法的。因我 是持旅遊簽證,依規定每次只能留台一個月且不能打工,我原已決定在上個月 離職回加拿大,也是甲○○以無接替人手為由將我留下。」(見卷附法務部調 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被告丁○○於臺南縣調 查站陳稱:「(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現與夫婿褚臺生同住,育有一男一 女,曾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九月間在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 四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後新泰企業顧問社《以下簡稱新泰企 業社》在前址新成立後,我在八十九年一月間又前來應徵擔任總務人員迄今。 (你在新泰企業社擔任總務人員負責之業務為何?)我雖然擔任總務人員,但 是因公司人員流動性強,大部分均為新進人員,目前公司比較資深者祇有我及 戊○○,故我除了負責總務方面工作外,尚兼辦有關公司財務及人事管理等方 面之工作。(新泰企業社實際之經營業務為何?)新泰企業社實際經營之業務 主要係透過報紙廣徵職員(抄寫員)讓新進職員上班後,因有實際參與並瞭解 買賣外國貨幣之常識而發生興趣,最後都會變成為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以 下簡稱力富公司》客戶,所以新泰企業社可以說就是在為力富公司開拓買賣國 外貨幣之台灣客戶。(新泰企業社在報紙上刊登徵才廣告,實際有無真正在徵 才?)其目的主要係透過徵才手段,達到招攬客戶之目的,因此,對於新進職 員若不想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者,將以各種理由將其辭退。問:力富公司招攬 客戶買賣外國貨幣種類為何?)目前祇有買賣日幣一種。(力富公司透過新泰 企業社以應徵職員手法招攬到之客戶,須如何辦理開戶簽約,其過程為何?) 該些新進人員來公司上班後,本身也瞭解要如何開戶,所以會利用公司電話, 先直接和澳門力富公司連絡,確定開戶相關事宜並依個人財務狀況,原則上每 人須匯款三萬美金,但財力不佳者,力富公司也接受二萬或一萬美金入澳門匯 業銀行指定帳戶內,該些款項係做為買賣日幣之保證金。力富公司已經準備有 關開戶及簽約之資料在新泰企業社內,因此,新客戶在匯款之後,就直接前來 新泰企業社辦理開戶及簽約等手續,成為力富公司之正式客戶。(客戶如何向 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因為客戶買賣日幣係要賺取匯差,所以通常均會前 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再利用新泰企業社之電話直接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 (客戶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按照合約書規定,每單位數量《一口》單價 若干?每次交易至少須幾個單位?擴張信用額度若干?)按公司規定每口買賣 單價為美金一千元,每次交易至少在五口以上,每位客戶可擴張十倍信用額度 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三萬美金為例,即可買三十萬美金的日幣。(客戶 下單買賣日幣,力富公司有無抽取手續費?新泰企業社從中分得代價若干?) 有關手續費係每買賣完成交易一口抽取八十美金充作手續費,至於力富公司如 何與新泰企業社明分,我不清楚,這要問新泰企業社負責人甲○○才清楚。( 客戶下單買賣日幣,如何計算盈虧?)客戶買賣日幣係依據當日匯率變動漲跌 《與美金匯率漲跌變動計算》)來結算盈虧。客戶可選擇當日平倉《即當日完 成買賣交易》或留倉《即當日買進未賣出,俟他日再賣出》,但留倉時,依公



司規定每口至少帳戶餘額要留存保證金二千元美金,依此類推,若保證金不足 時,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客戶向力富公司買賣日幣,力富公司有無給予客 戶每筆交易之相關憑證?如何交付?(通常力富公司會將前一日完成買賣交易 之紀錄製作成『日結單』,內記載商品名稱、買賣價位、數量、盈虧情形及保 證金結餘等資料,傳真至新泰企業社,再轉交給客戶,若客戶未前來領取,我 就將該等日結單交給戊○○,因為無保存之必要,故鄧某都會將該等日結單以 碎紙機碎掉。(據本站調查,新泰企業社對於剛應徵新進職員《抄寫員》均會 提供客戶資料並指示抄寫在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之固定格式報表上,其目的為何 ?何以該報表上幾乎每位客戶每次交易均有賺不賠之情形?(因為如我前述, 新泰企業社透過報紙招攬新進職員之目的就是要讓他們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 故由力富公司提供一些祇賺不賠之客戶資料讓他們抄寫,以使他們以為買賣外 幣很容易賺錢,因此,便產生興趣而順利成為司力富公司客戶。(假設客戶發 現買賣日幣並非想像中的好賺,能否將保證金取回?如何取回?)因為簽約時 ,該些客戶和力富公司已簽訂必須完成一定之合約交易數量,即至少須完成四 十口以上之交易數量,才可以取回剩餘的保證金,至於要如何取回剩餘之保證 金,我不清楚。(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新泰企業社大部分員工係新 進人員,準備培養做為客戶,所以,固定員工除了我之外,尚有戊○○,其主 要工作係負責有關業務之推展。另外,還有總機小姐李春花兼辦人事應徵工作 。新泰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甲○○,但甚少前來公司上班,均係透過戊○○全 權負責公司業務。(新泰企業社為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計有若干人?)自我 今年元月間上班以來,新泰企業社替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累計均有十餘人, 詳細情形要問甲○○才清楚。(新泰企業社員工如何按月支領薪水?該等薪資 之來源為何?)在每個月的月初,由我前往銀行及郵局將上個月的薪資匯入員 工所提供的帳戶之中,例如每月匯款三萬元新台幣至甲○○設於高新銀行營業 部帳號000000000000,另戊○○則每月支領三萬元新台幣左右的 現金做為薪水,我的薪資為每月二萬五千元新台幣左右。至於該些薪津來源, 我則不清楚,因為公司每月製作報表請領薪資,但傳真電話已事先設定好,我 不知道號碼為何,傳到何處我也不清楚。(新泰企業社有無獲證期會核准許可 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買賣業務?)沒有。(你有無補充意見?)我至新泰企業 社上班,純粹係想得到一份工作,以賺錢貼補家用,我也無足夠法律常識,真 得不知道新泰企業社未經證期會許可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我今日經貴站 約談,已充分自白,希望有關單位能從輕發落,並給我一個自新機會。」(見 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被告乙○ ○於臺南縣調查站陳稱:「(本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依法至台南縣永康 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並向你製作調查筆錄,你的供述內容 是否實在?)當時製作筆錄時我對於實際上新泰企業顧問社《以下稱新泰企業 社》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成立時,我即已在該公司任職,有所保留,所以所回 答之內容部分不實在。(前述你實際在新泰企業社任職之情形?)我退伍後於 八十八年八月間即根據報紙廣告應徵進入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怡昌公司》晚班兼職,該公司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初改組更名為新泰企業社,我



仍繼續留任做同樣工作,直至八十九年六月底才離職,但同年八月下旬才又重 新進入新泰企業社任職,但至九月底又離職。(新泰企業社營業情形如何?) 我在公司將近一年,從怡昌公司至新泰企業社的營業性質均相同,但兩家公司 是否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我不清楚。(前述你在怡昌 公司及新泰企業社任職所負責之工作為何?)我在怡昌公司及新泰企業社八十 九年四月底前,我是負責晚班,接聽電話告訴公司客戶查詢各種外匯匯率變動 之盤勢,並由客戶自行直接以電話向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下稱力富公司》 下單買賣外匯,但之後我於八十九年五月起調任日班工作,負責客戶買賣外匯 交收紀錄單登錄核算其原繳保證金累計餘額,並帶領公司所招攬新進人員學習 外匯買賣進出之核算盈虧作業。(新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架構為何?)新 泰企業社負責人姓王《實際名字我不知道》戴眼鏡、身材矮胖,我曾親自見過 一次面,但他經常會打電話至公司給我詢問客戶交易狀況,另我只知道公司員 工有丁○○李春花丙○○及一位香港人《留小鬍子》,其餘的人我不清楚 ,且他們各負責何項工作我亦不知道。(新泰企業社實際從事外匯保證金買賣 交易之作業流程為何?)新泰企業社是否利用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 攬客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一萬、二萬、三萬元不等,且在 澳門帳戶開戶,原怡昌公司是以美元買賣英磅、歐元、日圓為主,新泰企業社 設立後則僅從事美元買賣日圓匯率《即俗稱美匯日圓》,下單買賣係以『口』 或『手』為單位,每口美金一千元,買賣交易完成《平倉》係以日圓匯率在市 場行情變動之漲跌結算盈虧差價,公司並從中抽取每口美金八十元手續費,但 手續費由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前述客戶以美元為單位下單買賣日圓是否真正 取得外匯日圓?公司授予客戶信用額度之倍數為何?)客戶只買賣市場日圓匯 率漲跌指數,並未實際購得日幣,至於公司授予客戶多少信用額度我不清楚。 (你在新泰企業社任職期間實際買賣美匯日圓期貨之客戶有那些?)我只知道 有原是公司員工後來成為客戶下單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有賴秋萍、張雅惠及 周盈妙等三人,其餘客戶因進進出出而我只見過面不知他們的姓名。(《提示 :甲○○,男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Z000000000卡片影本》 卡片上之相片是否即是你前述所稱新泰企業社之王姓負責人?)《經檢視後作 答》該甲○○相片應就是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只是我看到他時其年紀約五、六 十歲,比相片老,但若看到其本人則我可以確認。」(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 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調查筆錄)。綜觀上揭證人周盈妙、賴秋萍、馬 榕青、梁秀珍、郭美秀、黃素虹李春花之證詞及被告戊○○丁○○、乙○ ○之陳述,足見「新泰企業顧問社」,確有密集以刊登報紙廣告招攬新進員工 名義之迂迴方式吸引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美元匯率之對象 ,該企業社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力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內開戶,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 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美金一千元,並規定每次至少交 易五口,該企業社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 提領保證金,「新泰企業顧問社」並以力富公司之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 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



,客戶必須馬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客戶為確認下單買賣美匯 日幣匯率之交易,「新泰企業顧問社」並與力富公司設有專線聯絡電話,由客 戶直接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幣,而力富公司則每日傳真前一日下單買賣 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予「新泰企業顧問社」,以確保該社客戶之交易紀 錄,該企業社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客戶之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平 均每日交易約二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若擴張信 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相當於 新台幣一億三千餘萬元),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於台幣一千 餘萬元)。而被告戊○○是該社之現場經理,被告丁○○負責該社之總務、財 務及人事管理,被告乙○○丙○○李春花均從「新泰企業顧問社」改組前 之怡昌公司即任職迄本件案發時之員工,各負責教育訓練、門禁及總機業務, 上開被告均具有違法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顧問事業犯意之聯絡,且 皆參與該社期貨顧問事務之經營,自與一般見該社刊登「假招攬文書工作行吸 引買賣外幣」廣告而前來應徵經錄取者有別。
(二)查「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即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槓桿保 證金契約」,蓋按「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 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 之下列契約之交易....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 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 依約定方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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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