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598號
TNDM,90,訴,598,200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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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右 一 人 鄭和傑
  選   任 蘇新竹
  辯 護 人 謝依良
  被   告 丙○○即洪暐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史乃文
  選任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六六號、一三
三七四號、九十年偵字第三七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丁○○、丙○○、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己○○丁○○均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丙○○、戊○○,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緩刑伍年。
附表所示偽造之彭雪山印文、簽名署押、印章、身分證、行車執照、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LW─6569號車牌均沒收。 事 實
一、己○○(綽號眼鏡)與丁○○為高中同學,與綽號「阿豐」不詳姓名之汽車銷贓 集團成員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犯意聯絡,偽造贓車車籍資料並販賣贓車牟利(即 對竊車集團所竊得之汽車收受後,先利用在汽車保險業任職之不詳姓名之人取得 投保車主及其汽車引擎號碼、車牌資料後,再連續偽造投保人之同型汽車車主之 身分證、行車執照、汽車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牌等車 籍資料,並將竊車集團所竊得之汽車變造其汽車引擎號碼後,再持上開偽造車籍 資料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出售該贓車牟利,以上方式即俗稱製造AB車及車籍資 料)。綽號「阿豐」先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即在報端上刊登「賺錢找我」的 求職廣告,適戊○○經閱報即與綽號「阿豐」取得連絡後,「阿豐」即告以賣一 輛變造車得手,可分得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戊○○同意加入綽號「阿豐」銷 贓汽車並留下聯絡電話。而己○○則在得知王凌倫所有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裕隆公司)產製車牌號為ZD─6085號車型為CEFZRO型 黑色小客車,(引擎號碼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A32SN00 3225號),已由不詳姓名者於同年五月七日凌晨四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 ○○路四五三號前竊得後,需偽造車主之身分證件與車籍相關資料,始能順利銷 贓,乃向丁○○表示「有一輛車要賣」(即要製造AB車籍資料以利銷贓),請 丁○○幫忙找一位缺錢用的人拿出相片供其偽造身分証及其他銷贓集團成員偽造 共他車主車籍等資料,丁○○亦乃向原在高雄長庚醫院前開計程車而認識之丙○ ○(改名洪暐智)表示,「是否缺錢用,想賺錢(二萬元)就拿一張相片給我」 等語,丙○○亦明知此事,因經濟困難而同意加入己○○丁○○等人,以行使



偽造車籍資料方式銷贓汽車,遂於同年五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某百貨店門前, 將其本人相片透過丁○○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運來釣蝦埸轉交己○○,己○ ○先以丙○○之相片偽造彭雪山之身分証(彭雪山亦有相同車型之CEFZRO 型,惟車牌號為LW─6569號,引擎號碼則為VQ00000000A號, 車身號碼為A32SN003232號之黑色小客車)並貼上丙○○相片後寄至 台中某處,交由綽號「阿豐」男子另偽造彭雪山之LW─6569號小客車車牌 兩面,及該車之行照(行照編號為筍0000000000000號)、汽車新 領牌照登記書(編號0000000號,其上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汽車公司 代辦申請牌照檢驗章、檢驗員林尚輝職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 審核合格圓戳章各一枚)、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編號為中區國稅稅貨 照苗字第四三三五五八號,上蓋有偽造之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審 核合格及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輛証件審核圓戳章各一個、苗栗縣貨物稅審廠商 圓戳章一個)等車籍證件資料,並偽造彭雪山印章一顆。綽號「阿豐」男子復又 將王凌倫失竊之小客車引擎號碼磨損後,偽造為VQ00000000A號,車 身號碼亦以相同仿式偽造為A32SN003232號,完成該車銷贓資料後, 「阿豐」遂將所先前己○○偽造之上開彭雪山身分証及其他銷贓成員所偽造之彭 雪山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證照等車籍資料 、彭雪山印章一顆及王凌倫上開失竊之自小客車(懸掛偽造之LW─6569號 車牌)鑰匙一付,以李宗男為收件人名義之包裹方式先寄至高速公路高雄九如交 流道附近之某民營遊覽車停車站,並囑不詳名之人將王凌倫失竊之贓車(車牌已 改懸偽造LW─6569號)停放在高速公路台南仁德交流道下附近某處。丁○ ○隨即約丙○○於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至岡山鎮「咖啡哲學」咖啡店內等 候,「阿豐」則亦於當日上午聯絡戊○○先至高雄市○○路某遊覽車停車站領取 「李宗男」托運之包裹(內有上開偽造之彭雪山身分証、印章、上開偽造之車籍 資料及贓車鑰匙一付)後,再依綽號「阿豐」男子指示前往高速公路台南仁德交 流道下駕駛王凌倫失竊而改懸偽造LW─6569號車牌之贓車,並於當日上午 十一時許,前往岡山鎮「咖啡哲學」咖啡店與丁○○、丙○○會合後,戊○○即 依「阿豐」指示將該包裹交付在店內等候之丁○○及丙○○,丁○○隨即在店內 取出包裹內偽造之彭雪山身分證、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出廠與貨物 稅完稅證照各一份及彭雪山之印章一顆後,交付丙○○並囑丙○○與戊○○二人 將該輛小客車開去台南倘能以六十萬元出售後,丙○○、戊○○二人即可各分得 二萬元,丁○○並要丙○○記下彭雪山身分證相關資料。丙○○與戊○○二人即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許,駕駛該輛贓車至台南縣仁德鄉○○路○段一0九號「三豐車行」,丙○○向 該車行乙○○、甲○○兄弟佯稱其為車主,因欠賭債要賣車,致乙○○、甲○○ 均信以為真,嗣經雙方同意以六十二萬元而成交,丙○○乃當場在汽車買賣合約 書上偽造彭雪山署押,並同時交付偽造之裕隆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証照、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車籍資料及行照、身分証、印章,致乙○○、甲○○兄弟 陷於錯誤,交付定金二十萬元訂金,雙方約定迨辦畢車籍過戶登記後,再付餘款 四十二萬元,丙○○並利用不知情之乙○○持上開偽造彭雪山身分証、印章、汽



車過戶登記書(上蓋有偽造之彭雪山印文一枚)、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車籍資 料,前往台灣省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簡稱台南監理站)交付不知情 之不詳姓名承辦人員辦畢車輛過戶手續,使台南監理站所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王凌倫彭雪山、乙○○及公路監 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乙○○以車主為高雄人竟會將車籍設在新竹之車 輛開到台南來賣車,發覺可疑而報警。戊○○與丙○○於同年月十二日夜間七時 五十分依約至「三豐車行」取尾款四十二萬元時,為警逮捕並扣得先將支付之二 十萬元訂金及偽造之LW─6569號車牌兩面與偽造之彭雪山身分証、行車執 照、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一紙、LW─656 9號車牌兩面、印章一顆。
二、己○○丁○○部分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丙○○、戊 ○○部分則由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對右揭以丙○○照片偽造彭雪山身分証,作為「阿豐」、「大胖 」等人之汽車銷贓集團偽造AB之汽車車籍資料以利之汽車銷贓之事實,供承不 諱,另被告丙○○、戊○○對明知綽號「阿豐」男子所提供包裹內之彭雪山身分 証、車號LW─6569號車籍資料均屬偽造及「阿豐」男子在高速公路仁德交 流道下交付之車牌LW─6569號自小客車係屬贓車,並持偽造彭雪山之身分 証及LW─6569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向「三豐車行」之乙○○、甲○○表示 其為車主,偽造彭雪山署押與甲○○簽立買賣契約並出售上開贓車等情均供承不 諱,核與証人乙○○、甲○○證述相符。另被告丁○○則矢口否認上情,並辯稱 :曾將丙○○照片轉交予己○○,但不知己○○拿丙○○是要作何用云云。惟查 :
(一)被告己○○得知王凌倫所有裕隆公司產製車牌號為ZD─6085號車型為C EFZRO型黑色小客車,(引擎號碼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A 32SN003225號),已由不詳姓名者於同年五月七日竊得後,需偽造身 分證件與車籍資料,始能順利銷贓,乃向丁○○表示「有一輛車要賣」(即要製 造AB車籍資料銷贓),請丁○○幫忙找一位缺錢用的人拿出相片以利其偽造身 分証並由其他銷贓集團成員另行偽造車籍資料等情,業據被告己○○已供承在卷 (參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審訊筆錄),而丁○○則向丙○○(改名洪暐智) 表示,則以若想賺錢就交付相片一張為由,由丙○○在高雄市區某百貨店門前, 將其本人相片轉交己○○等情,亦經被告丙○○迭次供承在卷,核與被告己○○ 所供之情節相符,另被告丁○○亦供承:他(己○○)是有跟我講要找人作資料 賣車等語(參本院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審訊筆錄),另於警訊中供稱:是丙○○ 將照片交給我沒錯,我再將照片拿到高雄縣鳳山市○○路運來釣蝦埸,交給綽號 「眼鏡」(即己○○)等語(參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警訊筆錄)而綽號「眼鏡」即 為己○○之事實,亦經被告丁○○戊○○指認己○○照片無訛(參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九六六號第一百六十七頁反面)。己○○遂以丙 ○○之相片偽造彭雪山身分証之事實,亦經被告己○○供承在卷,復有偽造彭雪



山身分証一紙在卷可按。又被告己○○偽造彭雪山身分証完成後(上貼有丙○○ 相片後即將之寄至台中某處,交由綽號「阿豐」另偽造彭雪山之LW─6569 號小客車車牌兩面、引擎號碼為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為A32 SN003232號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 稅證照等相關車籍證件資料及並偽刻彭雪山印章一顆,亦經被告己○○供承在卷 ,復有彭雪山之LW─6569號小客車車牌兩面、LW─6569號小客車牌 、引擎號碼為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為A32SN003232 號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等車籍資料 扣案足憑,另彭雪山亦出具其並未遺失之LW─6569號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永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証明書(參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五九六六號第三十四頁至第三十九頁)。又被告丙○○案 發當時所持用之彭雪山之編號筍0000000000000號行照確屬偽造之 事實,復有交通部公路局嘉義監理站函及偽造之行照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己○○ 與其他不詳姓名之銷贓集團共同偽造彭雪山身分証、印章、車號LW─6569 號小客車車牌、行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等車 籍證件及汽車車身及引擎號碼之事實,已甚顯明。另王凌倫所有車牌號為ZD─
6085號車型為CEFZRO型黑色小客車,(引擎號碼VQ0000000 0A號,車身號碼A32SN003225號),已由不詳姓名者於同年五月七 日凌晨四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路四五三號前失竊之事實,亦經被害人王 凌倫指訴甚詳,並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在卷可按。又王凌 倫上開自小客車其引擎號碼遭偽造為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變造 為A32SN003232號後,再由「阿豐」懸掛偽造之LW─6569號小 客車車牌之事實,此有照片數幀在卷可按,足見汽車銷贓集團不但取得贓車後變 造失竊自小客車引擎及車身號碼,復偽造未失竊彭雪山之同型車籍資料、行照及 車主身分証、印章,以利日後銷贓之事實,亦甚明確。(二)又被告戊○○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即在閱報之求職廣告即與綽號「阿豐」刊登 廣告取得連絡後,「阿豐」即告以賣一輛贓車得手,可分得二萬元,戊○○即同 意加入綽號「阿豐」等人之銷贓汽車並留下聯絡電話等情,亦經被告戊○○供承 在卷,核與被告丙○○所供:(丁○○)說賣車後,我與郭某(戊○○)可各分 二萬元等語相符(參本院九十年七月六日審訊筆錄)。另被告己○○亦供稱:我 當時是明說要作AB車,需要有人頭偽造身分証,如事成一輛車,給崔某(丁○ ○)五、六萬,至崔某給人頭多少(錢),我不清楚等語(參本院九十年十月二 十六日審訊筆錄)。又被告己○○丁○○處取得丙○○照片後,遂以丙○○之 相片偽造彭雪山之身分証後寄至台中某處,交由綽號「阿豐」之其他銷贓成員另 偽造彭雪山之LW─6569號小客車車牌兩面、LW─6569號小客車牌、 引擎號碼為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為A32SN003232號 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等車籍證件資 料及彭雪山印章一顆之事實,亦經被告己○○供明在卷。而「阿豐」於八十九年 五月十二日前將偽造完成之彭雪山身分証、印章、車號LW─6569號、行照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等車籍證件資料及贓車鑰



匙一付郵寄至高雄市○○路某遊覽車停車站,並囑被告戊○○將往領取之包裹後 ,再前往高速公路台南仁德交流道下駕駛王凌倫失竊而已改懸偽造LW─656 9號車牌之贓車,並於當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前往岡山鎮 「咖啡哲學」咖啡店與丁○○、丙○○會合之事實,亦經被告戊○○供承在卷。 而當時在店內等候之丁○○取得戊○○所交付之包裹後隨即取出包裹內偽造之彭 雪山身分證、行車執照、汽車車籍資料後,即要丙○○背誦彭雪山身分證相關資 料之事實,亦經被告丙○○、戊○○供明在卷。足見被告丁○○明知被告己○○ 與汽車銷贓成員共同偽造彭雪山之身分証、行照及車籍資料、印章、車牌及變造 贓車車身、引擎等行為,均係作為銷贓用,否則何以事先要求被告丙○○背記彭 雪山身分証,並向被告丙○○、戊○○表示順利售車後將可各分二萬元?故被告 丁○○上開所辯:不知己○○要拿丙○○照片何用云云,委無可採。(三)又被告丙○○與戊○○二人即於同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許,由被告丙○○駕駛該輛贓車至台南縣仁德鄉○○路○段一0九號「三豐車行 」,被告丙○○向該車行乙○○、甲○○兄弟表示其為車主,因欠賭債要賣車, 嗣經雙方同意以六十二萬元而成交,丙○○乃當場在汽車買賣合約書上偽造彭雪 山署押後,並將蓋有偽造之彭雪山印文汽車過戶登記書、行車執照、身分証、裕 隆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証照、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車籍資料交付乙○○ 、甲○○兄弟二人,並由乙○○兄弟二人先交付定金二十萬元訂金,餘款雙方約 定辦理車籍過戶完畢後再付清之事實,業據被告丙○○、戊○○供承在卷,核與 証人乙○○、甲○○證述相符,復有汽車買賣契約書、蓋有偽造之彭雪山印文之 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及偽造之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彭 雪山身分証各一紙及偽造之彭雪山印章一個足憑。乙○○當日遂持上開偽造彭雪 山身分証、印章、汽車過戶登記書、行車執照、裕隆公司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 証照,前往台南監理站交付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承辦人員辦畢車輛過戶手續,使台 南監理所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事實,亦經証人 乙○○證述在卷,復有汽車過戶登記書(上蓋有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八十九 年五月十二日車輛審核圓戳章)可按。又王凌倫原有之裕隆公司產製車牌號為Z D─6085號車型為CEFZRO型黑色小客車,(引擎號碼VQ00000 000A號,車身號碼A32SN003225號)於辦理車籍過戶時,其車牌 已改懸偽造號為LW─6569號,引擎號碼則經偽造為VQ00000000 A,車身號碼則變造為A32SN003232號之事實,業經被害人王凌倫警 訊指訴甚詳,並有經車輛偽造後之照片數幀在卷可按,復有經偽造為LW─65 69號車牌二面扣案可佐,故被告己○○丁○○、丙○○、戊○○犯行均洵堪 認定。
二、查本件被告己○○丁○○利用在汽車保險業任職不詳姓名之人,取得投保汽車 險之車主年籍資料及其汽車行車執照後,與綽號「阿豐」共同偽造投保人之同型 汽車車主彭雪山之身分證、印章、行照、汽車出廠與貨物完稅照證及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及車牌後,復將竊車集團所竊得之自小客車偽造引擎號碼並改懸「阿豐 」偽造之車牌後,交由被告丙○○、戊○○持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 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彭雪山身分証、印章、行照,駕駛懸掛偽造LW─6



569號車牌之自小客車,向「三豐車行」之乙○○、甲○○佯稱車主並在買賣 契約書上偽造彭雪山署押,另被告丙○○又在汽車過戶登記書上,以汽車銷贓集 團事先偽造之印章偽造彭雪山之印文,並利用不知情之乙○○持上開偽造之身分 証、印章、偽造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汽車 過戶登記書並駕駛懸掛偽造LW─6569號車牌贓車前往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 戶,核被告己○○丁○○戊○○四人所為均係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 公文書罪(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第二百 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彭雪山身分証、行照、車牌)、第二百十條偽造私 文書罪(偽造彭雪山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第二百二十條(偽造 自小客車引擎及車身號碼)、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被告戊○ ○收受該贓車、被告丙○○駕駛該贓車前往「三豐車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丙○○向乙○○、甲○○施用詐術取財)、第二百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丙○○利用乙○○持偽造証件前往監理機關辦理汽車 過戶登記)。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己○○丁○○、丙○○、戊○○收受贓物罪部 分起訴(按公訴人認被告己○○丁○○、丙○○、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理由後述),此部分與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關係, 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並附敘明。又其中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中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汽車公司代辦申請牌照檢驗章、檢驗員林尚輝職章、 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審核合格圓戳及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 上所蓋有偽造之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審核合格圓戳章及公路局新竹 區監理所車輛証件審核圓戳印文、苗栗縣貨物稅審廠商圓戳等公印文,均應分別 各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公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其 中偽造之彭雪山署押(汽車買賣契約書)、印文(汽車過戶登記書),則應各為 偽造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乙○○持偽 造証照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則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又被告己○○丁○○、丙○○、戊○○與「阿豐」犯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公文書罪(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 稅完稅證照)、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彭雪山身分証、行照、車牌 )、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及變造自 小客車引擎及車身號碼),均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分別各依連續犯論處。而被告丙○○、戊○ ○持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偽造汽車買賣契約 書、汽車過戶登記書並駕駛懸掛偽造車牌之變造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之自小客車 前往「三豐車行」欲出售該贓車,其偽造低度之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 連續犯(行使偽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第二 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連續犯(行使偽造彭雪山身分証、行照、車牌) 、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罪之連續犯(行使變造自小客車引擎、車身 號碼及行使偽造汽車買賣契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公訴意旨認被告己○○丁○○、丙○○、戊○○四人共同行使偽造汽車出廠完稅證照,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則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被告己○○、丁○ ○、丙○○、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收受贓物罪、詐欺取財罪,各罪間 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罪,均依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斷。又被 告己○○丁○○、丙○○、戊○○與綽號「阿豐」之不詳姓名之汽車銷贓集成 員,均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丁○○、丙○○、戊○○於於同年五月七日凌晨四時許,在高雄市○鎮區○○ 路四五三號前,共同竊取王凌倫所有之裕隆公司產製車牌號為ZD─6085號 車型為CEFZRO型黑色小客車,(引擎號碼VQ00000000A號,車 身號碼A32SN003225號),因認被告己○○丁○○、丙○○、戊○ ○均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云云。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訊被告己○ ○、丁○○、丙○○、戊○○均堅決否認有何行竊王凌倫自小客車。經查王凌倫 之共同竊取王凌倫所有之車牌號為ZD─6085號小客車,(引擎號碼原為V 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原為A32SN003225號,引擎號碼 則經偽造為VQ00000000A號,車身號碼則偽造為A32SN0032 32號),惟此僅足以証明王凌倫之自小客車遭竊,尚不足以証明係由被告己○ ○、丁○○、丙○○、戊○○,縱令被告己○○丁○○、丙○○、戊○○與「 阿豐」男子對偽造車籍証件以銷售贓車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業如前述, 惟尚難認其等與汽車竊盜集團有何犯意連絡(按汽車竊盜集團並不當然即為汽車 銷贓集團),是既未有何其他証據足証被告己○○丁○○、丙○○、戊○○有 何竊取王凌倫之自小客車,故公訴人認被告己○○丁○○、丙○○、戊○○共 同涉竊盜罪,則容有誤會,並此敘明。審酌被告己○○丁○○為圖私利,不但 不循正途從事正當職業,竟勾結汽車銷贓集團之成員「阿豐」偽造失竊汽車車籍 資料銷贓,是其等所為無異鼓勵竊車集團繼續犯案,足見對影響社會治安,已屬 匪淺。另被告丙○○、戊○○二人,則因個人一時貪念竟參與持偽造汽車証件銷 贓汽車,亦使汽車銷贓集團得以順利銷贓,故被告四人量刑均本不宜從輕,惟念 及被告己○○、丙○○、戊○○事後均已坦承犯行,足見其三人態度良好,又被 告丙○○、戊○○所詐得之金額亦已交還被害人乙○○、甲○○兄弟,且其二人 非本案主謀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丙○○未曾犯罪 前科,且於事後已深表悔悟,其經過此次教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扣案之偽造彭雪山印 章一顆、汽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彭雪山之署押、彭雪山之印文及汽車買賣合約書 上偽造之彭雪山之署押各一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不問是否被告所有,應予 沒收。另偽造彭雪山之身分證(含身分証上所貼之丙○○照片)、偽造之彭雪山 行車執照(行照編號為筍0000000000000號)、裕隆公司出廠貨物 稅完稅證照(中區國稅稅貨照苗字第四三三五五八號,其上蓋有偽造之新竹監理 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審核合格及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車輛証件審核圓戳章 、苗栗縣貨物稅廠商出廠圓戳章)、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編號0000000 號,其上蓋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汽車公司代辦申請牌照檢驗章、檢驗員林尚輝



職章、新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審核合格圓戳章)各一張、偽造之L W─6569號車牌兩面,均被告己○○丁○○、丙○○、戊○○四人犯罪所 用之物,且為被告四人與綽號「阿豐」男子所共有,則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五條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士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政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十九條┌────┬─────────────────────────┬──────┐
│ │ │ │
│編 號│ 沒 收 之 物 品 │ 數 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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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偽造彭雪山印章 │壹顆 │
│ │ │ │
├────┼─────────────────────────┼──────┤
│ 二 │汽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彭雪山之簽名署押、彭雪山之印文│各壹枚 │
│ │ │ │
├────┼─────────────────────────┼──────┤
│ 三 │汽車買賣合約書上偽造彭雪山之簽名署押 │壹枚 │
│ │ │ │
├────┼─────────────────────────┼──────┤
│ 四 │偽造彭雪山之身分證(含身分証上所貼之丙○○照片) │壹張 │
│ │ │ │
├────┼─────────────────────────┼──────┤
│ 五 │偽造之彭雪山行車執照(行照編號為筍00000000│壹張 │
│ │號) │ │
├────┼─────────────────────────┼──────┤
│ 六 │裕隆公司出廠貨物稅完稅證照(中區國稅稅貨照苗字第 │壹張 │




│ │四三三五五八號,其上蓋 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審核合 │ │
│ │格及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車栗縣貨物稅廠商出廠圓戳章)│ │
├────┼─────────────────────────┼──────┤
│ 七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編號0000000號, 其上蓋 │壹張 │
│ │有偽造交通部委託裕隆汽車公司代辦申請牌照檢驗 、新 │ │
│ │竹監理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審核合格圓戳章) │ │
├────┼─────────────────────────┼──────┤
│ 八 │偽造之LW─6569號車牌 │貳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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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