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1年度,256號
TPDV,101,司全聲,256,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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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建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假扣押 裁定形式上尚存在者為限,倘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或撤銷確 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 權,前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全字第100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全 聲字第198 號裁定准許,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限期起訴既已裁定准許在案,則聲 請人於本件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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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