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657號
TPDV,101,司催,1657,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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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辛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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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