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57號聲 請 人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辛源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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