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1615號
TPDV,101,司催,1615,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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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吳政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內湖 區,有本院查詢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可憑,該址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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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