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4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天母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瑤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維中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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