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389號
TPDV,101,司促,21389,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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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珮柔(原名郭 央)

許耀升(原名許文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捌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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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