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028號
TPDV,101,司促,21028,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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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家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捌仟零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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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