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983號
TPDV,101,司促,20983,2012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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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昌國
43之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098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昌國 130│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63026 │0000000000│04月 11日 │ │ │
│ │元 │8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0983號)
緣相對人張昌國於民國97年8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13
0 000000000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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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