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連麗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所載利息已計算至101 年8 月2 日,
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01 年8 月3 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
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