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839號
TPDV,101,司促,20839,2012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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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LIYAH ST MASDUKI RIDWAN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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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