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美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仕誠
盧玲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玖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