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添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2075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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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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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廖添益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665 │ │1月26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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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廖添益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9033│ │4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廖添益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9033│ │5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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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0759號)
(一) 緣相對人廖添益分別於1 、民國092 年04月24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60000 元整為限。按年息18.2
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
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截
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
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
事項為證。及於2 、民國093 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 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02698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