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746號
TPDV,101,司促,20746,2012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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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謀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 期為上限,何以請求新臺幣23250 元之
違約金,並表明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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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