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468號
TPDV,101,司促,20468,201208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弦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