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435號
TPDV,101,司促,20435,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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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5年5 月23日,故利息起
算日不得早於95年5 月24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
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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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