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427號
TPDV,101,司促,20427,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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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致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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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