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371號
TPDV,101,司促,20371,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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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育綜
代 理 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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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天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