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239號
TPDV,101,司促,20239,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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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榮電股分有限公司」或「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葉茂盛」或「
葉茂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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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達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