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秀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榮電股分有限公司」或「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葉茂盛」或「 葉茂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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