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蓁
施義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肆萬陸仟壹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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