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035號
TPDV,101,司促,20035,201208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