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8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2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1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1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坤元(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3 號) 、王卿
雲(101年度司促字第19979 號) 、陳智安(101年度司促字第1998
5 號) 、李錦蘭(101年度司促字第19990 號) 、謝璧璘(101年度
司促字第20129 號) 、盧立法(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5 號) 、魯
玉平(101年度司促字第20141 號) 、翁美惜(101年度司促字第20
147號)、陳肯良(101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郭慧速(101年度司
促字第20165號)、吳木年(101年度司促字第20171號)、林玲韶(1
01年度司促字第20177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