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宗年即興隆窯業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