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924號
TPDV,101,司促,19924,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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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宗年即興隆窯業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本件相對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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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