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864號
TPDV,101,司促,19864,2012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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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9864 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690元 │自民國101 年08月1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 002│新臺幣35474 元│自民國101 年08月1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18.75% │
├──┼───────┼──────────┼──────┼───────┤
│ 003│新臺幣96297 元│自民國101 年08月11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緣相對人陳思舉於民國99年5 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8 月10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2924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思舉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1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8 月1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3626元及費用214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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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